所得稅法第 17條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所得稅法第 36 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第11條第4項: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本會公開捐贈者之姓名與金額。倘若您不願被公佈姓名,懇請來信告知,謝謝。
100年度捐款芳名錄
捐款日期 捐款人 捐款金額
100年12月01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100年11月28日 賴○佑 貳仟元整
100年11月01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100年10月01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100年09月01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100年08月01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100年07月01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100年06月01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100年05月01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100年04月01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100年03月23日 謝泓隆 參仟參佰元整
100年03月01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100年02月01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100年01月05日 張天任 --指定用途 貳萬元整
100年01月01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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