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 17條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所得稅法第 36 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第11條第4項: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本會公開捐贈者之姓名與金額。倘若您不願被公佈姓名,懇請來信告知,謝謝。
113年度捐款芳名錄
捐款日期 捐款人 捐款金額
113年8月1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113年7月2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113年6月5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113年5月2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113年4月12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113年3月6日 錢玉樹--指定用途 伍萬元整
113年3月1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113年2月1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113年1月11日 劉允彰--指定用途 陸萬元整
113年1月4日 邱格松 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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