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 17條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所得稅法第 36 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第11條第4項: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本會公開捐贈者之姓名與金額。倘若您不願被公佈姓名,懇請來信告知,謝謝。
95-90年度捐款芳名錄
捐款日期 捐款人 捐款金額
95年11月01日 李淵哲 壹萬貳仟元整
93年12月27日 簡瑞良 參萬陸仟元整
93年12月27日 廖基宏 壹仟元整
92年10月22日 國立勤益技術學院 肆萬貳仟玖佰元整
92年04月23日 劉淑如 貳萬元整
92年03月18日 仁棋電訊有限公司 參萬元整
91年12月17日 陳春蓮 壹仟元整
91年11月01日 林宏澤 壹仟元整
91年08月22日 廖基宏 壹仟元整
91年02月22日 林建良 參仟伍佰元整
90年11月24日 陳沿銘 貳佰元整
90年11月24日 劉兆程 肆佰元整
90年11月24日 鄭允勝 肆佰元整
90年11月22日 許守平—指定用途 參拾萬元整
90年08月16日 廖基宏 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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