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 17條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所得稅法第 36 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第11條第4項: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本會公開捐贈者之姓名與金額。倘若您不願被公佈姓名,懇請來信告知,謝謝。
99年度捐款芳名錄
捐款日期 捐款人 捐款金額
99年12月28日 劉允彰 壹仟伍佰元整
99年12月20日 賴永承 賴永朋 --指定用途 伍仟元整
99年12月06日 陳春蓮 壹萬元整
99年11月22日 悅聲企業有限公司 --指定用途 貳萬元整
99年11月22日 李佳錦 --指定用途 貳萬元整
99年11月22日 趙有光 --指定用途 壹萬元整
99年10月12日 蔡明暸 壹萬元整
99年10月08日 賴雲龍 參萬元整
99年10月01日 趙敏勳 參萬元整
99年09月01日 廖麗滿 參萬元整
99年08月26日 董俊良 參萬貳仟元整
99年08月25日 張蓺英 參萬伍仟元整
99年06月07日 中華民國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友會暨留校校友 --指定用途 參拾參萬伍仟元整
99年05月27日 周麗芳 參仟捌佰參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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